鼎豐信貸有限公司 (“本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政策指引致客戶通知書

(a)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使用本公司的網頁及/或手機應用程式、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分期貸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務時(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貸款、循環貸款、樓宇按揭等) ,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

(b) 若客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向其提供網頁及/或手機應用程式服務、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分期貸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務。

(c) 客戶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例如,親身或以電話或網上申請貸款或延續分期貸款戶口。

(d) 客戶的資料只會用於下列用途:
i.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戶口審查。該等戶口的審查將協助本公司判斷應否增加或減少客戶的信貸額或維持客戶的信貸額不變;
iii.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型;
iv. 協助受委託的信用管理機構用於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為本公司的財務產品或服務及/或其他指定的人士或商務上的合伙人作出的產品發展、研究、設計、推行及推廣及為各類產品或服務的營運及管理用途;
viii. 計算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承担責任而提供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x. 本公司丶關聯企業或其任何分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的入有關披露;
xi. 與客戶或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客戶採取不利的追討行動;
xii.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公司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
i.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及機構團體,包括本公司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人及機構團體 ;
iii. 付款本公司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受委託的信用管理機構;
v. 本公司在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f)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公司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 5 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 5 年內,並無逾期超過 60 天的纪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 60 天的纪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纪入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 5 年整為止,或本公司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 5 年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g)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h)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鼎豐信貸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78號華僑商業中心2樓 電 話 : (0852) 2912 7929 傳 真 : (0852) 2912 7980

(i) 本公司在批核信貸申請或將來貸款戶口覆閱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聯絡有關信貸資料機構,其聯絡地址如下: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部 香港九龍尖沙嘴廣東道15號港威大廈第5座8樓811室 電 話 : 2577 1816 傳 真 : 2578 4425

(j)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k) 本通知將構成客戶在本公司現在或將來所持有貸款戶口或與本公司的相關協議或安排的條款及條件一部份。如有異議,以本通知為準。'